天山網訊(通訊員譚乂中報道)在深入推進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新疆公安廳交警總隊針對社會各界關註的熱點、難點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研究制定了《全區公安交管部門車駕管工作十項制度、十個嚴禁》。12月25日,新疆公安交警總隊向全區交警部門印發通知,要求各地交警部門從2014年1月1日起貫徹執行“十項制度”、“十個嚴禁”。
  十項制度、十個嚴禁具體內容如下:
  全區公安交管部門車駕管工作十項制度
  一、服務承諾制。凡交警總隊及各地車管部門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應採取印發辦事指南、服務手冊、設置告知欄或通過新聞媒體發佈等方式向社會公開,鄭重作出承諾,保證說到做到,並請社會各界、廣大群眾對工作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首問責任制。對於辦事人員的業務申請、事務咨詢,首位接待的民警和工作人員對屬於自己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辦理或者答覆;對不屬於自己職責範圍但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事項,及時移交或者將群眾引薦至有關承辦人員處辦理,並向群眾說明情況;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噹噹場明確告知,並盡可能提供指導和幫助。
  三、警務公開制。車駕管民警和工作人員工作期間必須掛牌上崗。車管部門要公開辦事依據、工作程序,製作業務流程圖,公開各項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
  四、崗位替代制。車駕管民警或工作人員因開會、出差、請假或其他原因需暫時離崗的,應及時指定相同或相似崗位的人員代其職責,避免造成工作延誤。
  五、業務受理責任制。實行“一次性”告知,對群眾的咨詢、業務申請,工作人員要當場予以答覆或辦理,做到“四清”,即咨詢一次講清,表格一次發清,材料一次理清,內容一次審清,避免群眾多次往返。
  六、業務辦結限時制。車駕管業務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結。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對限時辦結事項有明確時限規定的,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辦理;能夠縮短的,辦結時限應當縮短;能夠當場辦結的,應當場及時辦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時限規定的,應按照便民利民、優質高效的原則確定辦結時限;出現意外情況,必須向群眾解釋原因。
  七、延時服務制。開展延時服務便民措施,本著方便群眾,服務群眾的原則,延長下班時間,待業務妥善處理後方能下班,堅持“今天的事情今天辦”,讓群眾少跑冤枉路。
  八、日常工作監管制。禁止車駕管民警和工作人員耍特權、抖威風,禁止冷、硬、橫、推和“四難”(門難進、話難聽、臉難看、事難辦)現象。對群眾投訴多、服務態度差的民警及工作人員,及時調整工作崗位。
  九、違法違紀責任追究制。車駕管民警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辦理機動車和駕駛人業務,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嚴肅追究責任。情節輕微,造成損害結果和影響較小的,對責任人採用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檢討、調整工作崗位等方式問責;情節嚴重,造成損害結果和影響較大的,對責任人採用停止執行職務、責令辭職、建議免職、辭退等方式問責;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損害結果和影響重大的,對責任人處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投拆舉報必查制。公開投訴電話和舉報信箱,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對於群眾的投訴、舉報堅持做到有報必查、有訴必復,有責必究。
  全區公安交管部門車駕管工作十個嚴禁
  一、嚴禁對待群眾“冷、硬、橫、推”,“吃、拿、卡、要”及“四難”(門難進、話難聽、臉難看、事難辦)現象。情節輕微,造成損害結果和影響較小的,對責任人採用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檢討、調整工作崗位等方式問責;情節嚴重,造成損害結果和影響較大的,對責任人採用停止執行職務、責令辭職、建議免職、辭退等方式問責。
  二、嚴禁參與或變相參與駕校、機動車檢測站、機動車銷售商、機動車報廢回收企業、機動車維修企業等營利性經營活動。民警違反上述禁令的,一律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一律開除;聘用人員違反的,一律予以解聘。
  三、嚴禁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擅自設定行政許可辦理機動車和駕駛人業務。情節輕微的,對責任人和直接領導通報批評並調整工作崗位;情節嚴重的,根據情節停止執行職務、責令辭職、建議免職或辭退。
  四、嚴禁利用辦理機動車和駕駛人業務收受服務對象有價證券、禮金等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情節輕微的,對責任人和直接領導通報批評並調整工作崗位;情節嚴重的,根據情節對責任人和直接領導停止執行職務、責令辭職、建議免職或辭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嚴禁與非法中介串通謀取經濟利益。情節輕微的,對責任人和直接領導通報批評並調整工作崗位;情節嚴重的,根據情節對責任人和直接領導停止執行職務、責令辭職、建議免職或辭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嚴禁擅自改變系統關鍵參數或偽造、修改、刪除業務數據謀取不當利益。民警違反上述禁令的,一律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一律開除;聘用人員違反的,一律予以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七、嚴禁不查驗機動車簽註查驗合格或不按規定項目、內容查驗機動車。情節輕微的,對責任人和直接領導通報批評並調整工作崗位;情節嚴重的,根據情節對責任人和直接領導停止執行職務、責令辭職、建議免職或辭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八、嚴禁不按規定核查機動車登記資料憑證,導致非法組裝、拼裝、走私、盜搶機動車辦理登記業務、領取機動車牌證的;情節輕微的,通報批評並調整工作崗位;情節嚴重的,根據情節停止執行職務、責令辭職、建議免職或辭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九、嚴禁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考試不合格人員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民警違反上述禁令的,一律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對情節嚴重的一律開除;聘用人員違反的,一律予以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嚴禁減少駕駛人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參與、協助、縱容、默許作弊、替考、代考等行為,修改考試智能評判系統參數或修改考試成績。民警違反上述禁令的,一律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對情節嚴重的一律開除;聘用人員違反的,一律予以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原標題:新疆交警總隊出臺車駕管工作十項制度、十個嚴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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